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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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112號
原告 王天俊
上列原告與 李昱佑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欲起訴對象若為李昱佑之全體繼承人,則應提出被繼承人李昱佑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於書狀重新特定對李昱佑之全體繼承人之請求權基礎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