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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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55號上訴人 林金載
謝孟玲 被上訴人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9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且迄今尚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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