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97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永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永興於民國100年12月18日17時許,於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涉公共危險罪嫌,另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沿新北市○○區○○○路1段往桃園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8時47分許,行經文化三路1段與仁愛二路口,與其右方告訴人 徐祥進 所騎乘並搭載告訴人 楊惠蘭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併行時,本應注意保持適當之間距,且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致被告駕駛車輛之右側不慎碰撞告訴人徐祥進騎乘機車之左側,告訴人徐祥進、楊惠蘭均因而倒地,告訴人徐祥進並受有左肱骨外科頸閉鎖性骨折、左肩挫傷之傷害,告訴人楊惠蘭則受有左胸壁左腰挫傷、左小腿撕裂傷3公分及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相同事實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29日以101年度偵字第9950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101年8月16日以101年度交簡字第289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復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請上字第329號上訴書各1份在卷可按(下稱前案)。查本件檢察官所起訴之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下稱本案),係於101年9月26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9月6日板檢玉御101偵12201字第229515號函1份及其上所蓋用之本院收狀戳1枚在卷可參,期間晚於前案,且本案與前案又屬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故認本案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公訴意旨未察,復就同一案件,在本院重行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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