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亞寭 (原名 陳欣若 )被告 鄭明仁 上列被告鄭明仁因103年度字第上易字第85號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陳亞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黃建榮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