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韋琳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韋琳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伍月 陸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韋琳前經本院認被告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輸入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已於民國10
2年12月6日執行羈押,至103年3月5日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復於103年2月27日裁定第1次延長羈押(自103年
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於103年5月5日羈押期間又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莊飛宗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