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0一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0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二月十八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月十六日)起違反著作權法,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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