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死亡,此有台東市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東市戶字第一一八一號函所檢附之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蔡世芳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