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黃雅芬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