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保險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被上訴人 李翠華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許秀芬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