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黃純愉
  被   告 香頤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伯勳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勞小字第24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5月21日下午2時21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000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4,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與原告簽訂聘僱契約,原告已依
約履行,但被告拒不給付工作報酬新台幣24,000元。原告所
主張之上情,已提出聘僱契約書(本院卷第15頁)為證,可
以採認,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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