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許耀中
       張芷瑄
被   告  周桂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
三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惠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