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57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彭玉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鄉○○村0鄰○○○00
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個資卷),原
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巷○○弄
○○號3樓,然經本院囑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訪,
被告並未居住於該址,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民國
108年5月6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19946號函及查訪表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足認被告未於該址居住,綜
上各情,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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