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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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909號
原 告 曾冠文
被 告 曹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
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被告姓名應更正為「曹峻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