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276號
原告 陳林腰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中
法定代理人 李惠珍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翠蓮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5,319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