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69號
原   告  梁豐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
  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僅記載「我要全
  額退款」,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
  聲明),並於事實理由欄載明之請求金額、計算式(如何得
  出該項金額)及證物(如訂購資訊、網頁、訂單、退貨資料
  等)影本。
二、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身份證字號,並提出被告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四、原告應按補正後之訴之聲明請求之內容及金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