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391號
原   告  張翠雲
被   告  王偉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17日下午2時55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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