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債務人洪彩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肆佰肆拾ꆼ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ꆼ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