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建華 代理人 陳志勇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現係以打零工維生,每月所得為新臺幣(下同
)22,000元,並提出聲請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為證。請詳細說明聲請人107年1月30日起迄補正時止,打零工之性質及工作內容為何?打零工之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每月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又聲請人應陳報其聲請更生前2年(自105年1月30日起至107年1月29日)是否亦係以打零工維生?如有,並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打零工之性質及工作內容為何?打零工之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每月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另聲請人並應提出財政部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承前㈠,據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105年度曾於彩祺企業有限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共108,000元,是請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至何時止於彩祺企業有限公司任職?其於彩祺企業有限公司任職時所領用之薪資,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每月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㈢承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1月起至補正時止,聲請人除
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1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用補助或津貼
?金額分別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聲請人並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供參。
㈤聲請人自陳其騎乘機車上下班,現住居於母親之房屋,每月
補貼7,000元,故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膳食費用6,000元、電話費、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1,000元、居住支出7,000元、勞健保費用2,772元、交通費1,000元,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是請說明聲請人自105年1月起至陳報時止,是否均係居住於母親之房屋?每月補貼7,000元部分是否係分攤母親房屋之貸款?如否,則每月補貼7,000元部分有無簽定租約或協議?如有,並請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無定立租約或協議,則聲請人應提出每月給付7,000元與母親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例如:收據或匯款證明)。
㈥承前㈤,聲請人應陳報有無其他同住者?如有,則聲請人、
及其他同住者,有無共同負擔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與聲請人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提出自己及母親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母親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母親之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
㈦承前㈤,聲請人應提出其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膳食費用6,
000元、電話費、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1,000元、勞健保費用2,772元、交通費1,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繳費通知單、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另前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是否與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同?如否,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二、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四、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卡帳款」及「入不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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