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治鑑 債務人 林子雙 即 林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