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譚文芳 代理人 林如君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民國105年3月起至105年9月止任職於全能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節目策劃執行約聘僱人員,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4,000元,自106年5月起至12月止則於偉鎧國際有限公司任職,販售汽車鋁圈、尾翼等,每月薪資約為30,000元等,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及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為證。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仍於偉鎧國際有限公司任職?自106年5月起迄至補正時止每月任職於偉鎧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否,並請說明現係任職於何處,倘無工作亦請註明現無工作。另聲請人應提出其自105年3月起至105年9月止,任職於全能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㈡承前㈠,聲請人陳稱其於105年1月間,曾經營美甲店,是聲
請人應說明自105年1月至105年2月止及自105年10月起至106年4月止係從事何工作?並應提出其於前開期間每月之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或收入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㈢承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1月起至補正時止,聲請人除
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1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用補助或津貼?
金額分別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聲請人並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供參。
㈤聲請人自陳其聲請更生前2年住居於工作室,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分別為租金9,000元、膳食費6,000元、電費850元(每兩個月1,700元)、手機、網路費1,350元、交通費3,800元、勞健保費用1,634元、保險費1,086元、生活必要用品1,000元,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是請說明聲請人承租工作室之址,是否即為戶籍址?如是,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仍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聲請更生前2年相同?並請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如租屋址與聲請人之戶籍址不同,則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聲請人應陳報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必要性為何?並陳報有無與他人共同租屋住居?如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及「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之人共幾人?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其他同主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如有,與聲請人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者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㈥承前㈤,聲請人稱其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之膳食費6,000元、
電費850元、手機、網路費1,350元、交通費3,800元、勞健保費用1,634元、保險費1,086元、生活必要用品1,000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及金額之證明文件到院。又聲請人應陳報其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是否與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同?如否,則聲請人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㈦承前㈥,聲請人稱其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須支出之交通費高
達3,800元,是聲請人應詳細陳報其每月交通費用之計算方式,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說明其每月除電費外,有無支出水費及瓦斯費?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任偉鎧國際有限公司(核准設立)之董事,請聲請人詳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現對於偉鎧國際有限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㈡聲請人係自何時起不再擔任偉鎧國際有限公司之董事?㈢偉鎧國際有限公司自106年5月起迄今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
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曾於105年1月經營美甲工作室,請聲請人詳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其曾經營美甲工作室之工作室名稱,並應說明
聲請人是否為該美甲工作室之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期間?並提出該美甲工作室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人對於前開美甲工作室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㈢前開美甲工作室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間(即102年1
月至107年1月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四、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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