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7年度執字第11607號),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00464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雖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向其戶籍地址即「臺北縣新店市○○路○○號(臺灣新店戒治所)」依法傳喚,然因被告已於民國97年2月5日戒治完畢出監,經郵務機關以「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已遷移他處」退回,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郵局送達人員填記之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另就被告 陳明 之居所地址,復依法傳喚,仍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此有送達證書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拘票2紙、拘提報告書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
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為應受刑之人,於執行階段傳拘無著,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再具保人無法促其到案,其顯已逃匿,是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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