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騏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及另債務人裕貿企業有限公司、 吳永燦 發支付命令(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一五六九一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