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4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694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13435號、第12859號、第1345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壬○○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壬○○明知若將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集團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匯入款項後,再加以提領運用,而能預見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意,於民國99年3月6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前申請設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而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員在取得壬○○上開帳戶金融卡等物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迨該等被害人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入壬○○所有如附表所示帳戶後,旋遭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致該等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嗣上開被害人發覺有異,分別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辛○○、丁○○、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松山分局分別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壬○○對於前揭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4頁背面、第57頁背面),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前述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係基於幫助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罪而提供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且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1行為同時交付3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幫助詐騙集團成員遂行如附表所示8件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1幫助詐欺取財罪論斷。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435號、第12
859號、第13459號),與本件已經起訴判處罪刑部分,係事實上同一案件,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三、爰審酌被告提供自己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犯罪使用,助長他人犯罪,非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亦使不法詐欺犯得以順利掩飾其詐欺所得之財物,危害被害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惟被告僅提供帳戶,尚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且非實際獲得暴利之人,情節顯較輕微,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目的、手段、被害人人數、受騙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之行為│證據│││││││││││├──┼───┼────────────────┼────────────┤│1│乙○○│於99年3月6日,以電話向乙○○佯│1.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稱:係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 洪瑩 │述(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穗先前網路購物之付款方式有誤,需│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476││││至自動櫃員機辦理變更云云,致洪瑩│號卷第9至11頁)││││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6時56分│2.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新臺幣(下│明細表1張(見上開偵查││││同)1萬5,123元至壬○○上開臺灣│卷第32頁)││││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99年7月8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6至41頁)│├──┼───┼────────────────┼────────────┤│2│己○○│於99年3月7日,以電話向己○○佯│1.己○○於警詢時之證述(││││稱:係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溫于│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萱先前網路購物之付款方式有誤,需│署99年度偵字第4476號卷││││至自動櫃員機辦理變更云云,致溫于│第18至20頁)││││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1時14分│2.玉山銀行營業部99年7月││││許,至嘉義縣○○鄉○○村○○路一│9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及││││段134號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8,987│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42││││元至壬○○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至50頁)│├──┼───┼────────────────┼────────────┤│3│辛○○│於99年3月7日,以電話向辛○○佯│1.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稱:係購物網站賣家,辛○○先前網│述(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路購物之付款方式有誤,需至自動櫃│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476││││員機辦理變更云云,致辛○○陷於錯│號卷第14至17頁)││││誤,依指示於同日20時26分、20時47│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轉帳2萬│明細表2張(見上開偵查││││9,983元、2萬2,183元至壬○○上│卷第48頁)││││開玉山銀行帳戶內。│3.玉山銀行營業部99年7月│││││9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42│││││至50頁)│├──┼───┼────────────────┼────────────┤│4│丁○○│於99年3月7日,以電話向丁○○佯│1.證人丁○○於警詢、偵訊││││稱:係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 梁凱 │時之證述(見臺灣士林地││││茹先前網路購物之付款方式有誤,需│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至自動櫃員機辦理變更云云,致梁凱│第4476號卷第21、22、79││││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1時26分│、80頁)││││許,至臺北市○○區○○路○○○號操│2.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作自動櫃員機轉帳5,602元至壬○○│交易明細表1張(見上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偵查卷第65頁)│││││3.玉山銀行營業部99年7月│││││9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42│││││至50頁)│├──┼───┼────────────────┼────────────┤│5│丙○○│於99年3月7日,以電話向丙○○佯│1.證人丙○○於警詢時之證││││稱:係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 張順 │述(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昌先前網路購物之付款方式有誤,需│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476││││至自動櫃員機辦理變更云云,致張順│號卷第23至25頁)││││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1時10分│2.郵政自動櫃員機自動櫃員││││許,至花蓮縣壽豐鄉豐田郵局操作自│機交易明細表1張(見上││││動櫃員機轉帳6,984元至壬○○上開│開偵查卷第73頁)││││玉山銀行帳戶內。│3.玉山銀行營業部99年7月│││││9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42│││││至50頁)│├──┼───┼────────────────┼────────────┤│6│甲○○│於99年3月7日,以電話向甲○○佯│1.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稱:係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 呂彥 │述(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霆先前網路購物之付款方式有誤,需│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476││││至自動櫃員機辦理變更云云,致呂彥│號卷第12、13頁)││││霆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9時20分│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許,至臺中市○○街○段5之2號操│明細表1張(見上開偵查││││作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4,985元至蔡│卷第40頁)││││嘉鴻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安分行│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3││││帳戶內。│月24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694號卷第6至10頁│││││)│├──┼───┼────────────────┼────────────┤│7│庚○○│於99年3月7日,以電話向庚○○佯│1.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稱:係拍賣網站賣家,庚○○先前網│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路購物之付款方式有誤,需至自動櫃│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694││││員機辦理變更云云,致庚○○陷於錯│號卷第14至16頁)││││誤,依指示於同日19時12分、19時17│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分、19時21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分│明細表3張(見上開偵查││││別轉帳1萬2,358元、1萬2,358元│卷第21頁)││││、1萬2,023至壬○○上開國泰世華│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3││││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戶內。│月24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上開偵查│││││卷第6至10頁)│├──┼───┼────────────────┼────────────┤│8│戊○○│於99年3月7日,以電話向戊○○佯│1.證人戊○○於警詢時之證││││稱:係拍賣網站賣家,戊○○先前網│述(見臺灣臺灣地方法院││││路購物之付款方式有誤,需至自動櫃│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694││││員機辦理變更云云,致戊○○陷於錯│號卷第35、36頁)││││誤,依指示於同日19時15分許,至屏│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3││││東市○○路250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月24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轉帳2萬9,989元至壬○○上開國泰│及交易明細(見上開偵查││││世華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戶內。│卷第6至10頁)│││││3.查詢未印摺交易詳情表1│││││張(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43│││││5號卷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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