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7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989號),嗣被告於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㈠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
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被告甲○○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呂玉帥 」之人所為虛開統一發票以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其與「呂玉帥」所為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各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與「呂玉帥」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㈡本院審酌被告年事已高,因亟欲謀求工作,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而其雖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罪遭判處徒刑,88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但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證,經此起訴審判,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對其科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為緩刑之諭知。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9989號被告甲○○男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自己並未實際出資開設公司擔任負責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呂玉帥」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6年7月間某日,由甲○○提供身分證件申請變更登記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之1之宏昱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宏昱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甲○○明知宏昱公司為虛設之行號,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卻於97年9月19日領用宏昱公司之統一發票,使宏昱公司自97年5月起至98年2月間止,在未實際交易及出貨之情況下,虛偽開立銷項發票86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759萬8533元,以供正瑞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等36家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逃漏營業稅,逃漏稅金額共計287萬992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發覺有虛增營業額之情事,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之供述│被告明知並無出資與設立宏││││昱公司之真意,卻仍具領發││││票,以虛開發票之手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2│宏昱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被告為宏昱公司負責人之事││││實。│├──┼───────────┼────────────┤│3│97年9月19日領用統一發│被告於97年9月19日申填領│││票購票證申請書│用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發票││││之事實。│├──┼───────────┼────────────┤│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佐證全部犯罪事實。│││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一││││份、││├──┼───────────┼────────────┤│5│宏昱公司領用統一發票商│宏昱公司領用發票之事實。│││號查詢結果。││├──┼───────────┼────────────┤│6│宏昱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宏昱公司上開虛開發票已有│││一發票(銷項)查核名冊│86紙,計5759萬8533元元,│││、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遭正瑞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等│││。│36家營業人充作進項發票逃││││漏稅捐共287萬9928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嫌。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被告與自稱「呂玉帥」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檢察官劉俊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買受不實發票營│虛偽銷項發│虛偽銷項數│逃漏稅額│││業人│票張數│額(元)│(元)│├─┼───────┼─────┼─────┼─────┤│1│正瑞環保工程有│1│19萬9920元│9996元│││限公司││││├─┼───────┼─────┼─────┼─────┤│2│汎晨興業有限公│3│292萬元│14萬6000元│││司││││├─┼───────┼─────┼─────┼─────┤│3│逸華工程技術顧│9│260萬元│13萬元│││問股份有限公司││││├─┼───────┼─────┼─────┼─────┤│4│國俊環保科技有│1│5萬元│2500元│││限公司││││├─┼───────┼─────┼─────┼─────┤│5│博殷實業有限公│2│240萬1000│12萬50元│││司││元││├─┼───────┼─────┼─────┼─────┤│6│宏員工程有限公│6│743萬240元│37萬1512元│││司││││├─┼───────┼─────┼─────┼─────┤│7│傑瑞特室內裝修│1│8萬2000元│4100元│││設計有限公司││││├─┼───────┼─────┼─────┼─────┤│8│中華峰企業有限│2│95萬2380元│4萬7620元│││公司││││├─┼───────┼─────┼─────┼─────┤│9│詮耀營造事業有│8│400萬元│20萬元│││限公司││││├─┼───────┼─────┼─────┼─────┤│10│豈躍企業有限公│1│23萬元│1萬1500元│││司││││├─┼───────┼─────┼─────┼─────┤│11│名瀚工程行│2│112萬8000│5萬6400元│││││元││├─┼───────┼─────┼─────┼─────┤│12│程房工程有限公│1│30萬元│1萬5000元│││司││││├─┼───────┼─────┼─────┼─────┤│13│欣合企業社│1│13萬8229元│6911元│├─┼───────┼─────┼─────┼─────┤│14│浚慶企業有限公│1│33萬3333元│1萬6667元│││司││││├─┼───────┼─────┼─────┼─────┤│15│祥固建材行│1│12萬元│6000元│├─┼───────┼─────┼─────┼─────┤│16│台灣塑膠機械產│1│20萬元│1萬元│││業有限公司││││├─┼───────┼─────┼─────┼─────┤│17│鑫達誠企業有限│1│12萬6000元│6300元│││公司││││├─┼───────┼─────┼─────┼─────┤│18│廣達環保科技有│1│20萬元│1萬元│││限公司││││├─┼───────┼─────┼─────┼─────┤│19│新環工程顧問股│1│80萬元│4萬元│││份有限公司││││├─┼───────┼─────┼─────┼─────┤│20│志虹水電工程有│2│460萬2660│23萬134元│││限公司││元││├─┼───────┼─────┼─────┼─────┤│21│優仕通企業有限│1│150萬2588│7萬5129元│││公司││元││├─┼───────┼─────┼─────┼─────┤│22│顓台實業股份有│10│1230萬元│61萬5000元│││限公司││││├─┼───────┼─────┼─────┼─────┤│23│德俊工程有限公│1│10萬元│5000元│││司││││├─┼───────┼─────┼─────┼─────┤│24│中揚消防安全設│2│100萬元│5萬元│││備有限公司││││├─┼───────┼─────┼─────┼─────┤│25│川億建材行│1│10萬5000元│5250元│├─┼───────┼─────┼─────┼─────┤│26│華致工程有限公│5│130萬元│6萬5000元│││司││││├─┼───────┼─────┼─────┼─────┤│27│冠鑫營造有限公│1│30萬元│1萬5000元│││司││││├─┼───────┼─────┼─────┼─────┤│28│亮致企業有限公│2│80萬元│4萬元│││司││││├─┼───────┼─────┼─────┼─────┤│29│豐增股份有限公│2│80萬元│4萬元│││司││││├─┼───────┼─────┼─────┼─────┤│30│詳展股份有限公│2│60萬元│3萬元│││司││││├─┼───────┼─────┼─────┼─────┤│31│大慶企業社│2│50萬元│2萬5000元│├─┼───────┼─────┼─────┼─────┤│32│堉驎企業社│2│25萬7143元│1萬2857元│├─┼───────┼─────┼─────┼─────┤│33│慶河企業社│3│180萬元│9萬元│├─┼───────┼─────┼─────┼─────┤│34│真將營造有限公│1│180萬元│9萬元│││司││││├─┼───────┼─────┼─────┼─────┤│35│生豐營造工程有│2│80萬40元│4萬2元│││限公司││││├─┼───────┼─────┼─────┼─────┤│36│士興鋼構工程股│3│482萬元│24萬1000元│││份有限公司││││├─┴───────┼─────┼─────┼─────┤│總計│86│5759萬8533│287萬9928││││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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