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後,本院108年
度司執字第71315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8年
度北簡字第1166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前,
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
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至3項規定,願供擔保,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1315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
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係執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180
號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得執
行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而本院民事執行
處於受理後即於108年7月16日核發北院忠108司執壬字第000
00號扣押命令,禁止聲請人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處分中聯
資本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尊中所持有之金門度假村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於108年8月16日核發
禁止聲請人侯尊中為移轉其所有在第三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
、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
或為其他處分。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上開債權
在上開債權總額範圍內扣押,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強制執行事
件卷宗,查核無誤並影印存卷。相對人原可接續進行執行以
資受償,若因本裁定而停止執行,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強制
執行程序,所應供擔保之金額,即應為相對人因無法強制執
行以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之利息損失,並以前開債權本息總
額按法定利率,計算至本院裁定停止時前揭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之訴確定終結時之金額為適當。本院審酌相對人上開執
行名義之債權額、本件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聲請人所提起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繁簡程度各情,酌定【計算式:[
300萬元(債權額)+112,397元(迄至108年9月5日之利息)]×
5%×4年(辦案期限加送達)=622,4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聲請人供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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