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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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84號受罰人甲○○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宏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7年12月9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而受罰人遲至98年5月19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