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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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0000000
deri,Pa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HitecMaritimeCo.Ltd.
A-DO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574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