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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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七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清鈞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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