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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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32號原告 陳經善 原名: 陳清 .
邵嘉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被告 朱震雲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複代理人 柯星 任被告 朱木先 )住臺北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四項、第九項中關於「 紹嘉琪 」之記載,應更正為「邵嘉琪」。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㈢」項中關於「紹嘉琪」之記載,應更正為「邵嘉琪」。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得心證之理由」中關於「紹嘉琪」之記載,應更正為「邵嘉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