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30號上訴人 鄭詩璇
鄭淳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為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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