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更(二)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春榮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春榮右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第五行誤列「選任辯護人 楊大德 律師」,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選任辯護人楊大德律師已解除委任,判決書當事人欄第五行「選任辯護人楊大德律師」係屬誤列,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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