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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