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647號
原告 陳茂林
訴訟代理人 陳季寬
被告 陳琬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為被繼承人 陳添財 之繼承人,詎被告尚未經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判決分割遺產,即於111年6月27日辦理如附表所示編號1-8之土地分單繳納地價稅,惟經分割遺產後原告應繼分僅1/4,被告陳琬淳、陳景仁應繼分各為3/8,則原告多繳地價稅、地價稅罰鍰,致被告等受有下列不當得利,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㈠自102年起至111年止,如附表所示編號3-8地價稅17,416元:
(69,663元ㄨ3)÷4=52,247元
69,663元-52,247元=17,416元。
㈡如附表所示編號3-8罰鍰2,855元:
(11,420元ㄨ3)÷4=8,565元
11,420元-8,565元=2,855元。
㈢111年度如附表所示編號1、2地價稅305元:
(1,220元ㄨ3)÷4=915元
1,220元-915元=305元。
㈣如附表所示編號1、2地價稅罰鍰380元:
(1,520元ㄨ3)÷4=1,140元
1,520元-1,140元=380元
㈤如附表所示編號5改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地價稅之退稅5,347元:
(21,389元ㄨ3)÷4=16,042元
21,389元-16,042元=5,347元
㈥綜上,被告不當得利金額為15,609元(17,416元+2,855元+305元+380元-5,347元=15,609元)。
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6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因為原告去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所以才會變成兩造公同共有,111年6月台南土地的部分我才去申請地價稅分擔,我們繳稅都是根據稅捐機關所核課的,如果有多繳,就請求地政機關退還,如果少繳就由地政機關追繳,沒有不當得利的問題,至於罰鍰部分,是他沒有去繳造成罰鍰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此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兩造為被繼承人陳添財之繼承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經本院於112年3月1日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判決分割遺產,並於112年4月6日確定乙情,有卷存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判決、本院函、確定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5-31頁)。
㈡本件被告於111年6月27日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經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於111年6月28日以南市財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在案(見本院卷第33、34頁);又原告繳納地價稅、罰鍰等情,有卷存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地價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通知書、地價稅繳款書、罰鍰裁處書、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地價稅繳款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5-61頁)。惟上開稅捐及罰鍰,係因兩造繼承後稅捐機關依法律規定向繼承人課徵之稅捐、罰鍰,原告所為公法上之給付,給付對象為稅捐機關,並非被告,尚難認被告有何不當得利可言,是則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609元及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另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命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鄭美雀
附表:被繼承人陳添財所遺遺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判決分割結果)
編
號
財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0.41
1/2
111年5月18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陳茂林應繼分為1/4、陳景仁應繼份3/8、陳琬淳應繼分3/8分割。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5.13
1/2
111年5月18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方法同上。
3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76
1
111年5月20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方法同上。
4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8
1
111年5月20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方法同上。
5
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248
1
111年5月20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方法同上。
6
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
1
111年5月20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方法同上。
7
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3
1
111年5月20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方法同上。
8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2
1
111年5月20日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方法同上。
9
屏東市○○里○○巷00號之1房屋(未保存登記房屋)
1
兩造分割方法同上。
卷第169頁稅籍證明書
編號1-8之土地已辦理兩造公同共有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