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簡字第46號

原告即

反訴被告 蔡芳祥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李依恬

被告即

反訴原告 莊天亮

被告 莊天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0號,下稱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22號,下稱附民),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莊天亮、莊天精應給付原告蔡芳祥新臺幣(下同)32,600元及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蔡芳祥其餘之訴駁回。

三、原告蔡芳祥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莊天亮、莊天精以32,600元為原告蔡芳祥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反訴原告莊天亮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莊天亮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此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莊天亮,就原告本訴事實中有關鐵絲網圍籬倒向反訴原告莊天亮承租之屏東縣里港鄉大港洋段1074地號土地(下稱1074地號土地),並斜靠在反訴原告莊天亮之網室上,造成反訴原告莊天亮網室損壞,而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因反訴與本訴間彼此確屬互有相牽連關係,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莊天亮向訴外人 林盛珠 承租1074地號土地,原告為同段107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被告莊天亮自認原告在1073、1074地號土地中間架設之鐵絲網圍籬,自110年1月不詳時間起即傾斜向1074地號土地,竟與其胞弟即被告莊天精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110年7月21日上午11時許,使用鐵剪將鐵絲網圍籬剪斷,並捆成一束丟置在1073、1074地號土地間,致令該鐵絲網圍籬不堪使用,致原告需重新設置而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惟原告僅請求50,000元),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莊天亮、莊天精方面:對於刑事判決認定我有損壞原告的網子,沒有意見,但認為那網子是林盛珠的,並否認原告所提修復單據形式之真正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被告二人於上開時、地毀損原告鐵絲網圍籬,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莊天亮「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鐵剪壹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以111年度簡字第84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莊天精「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易字第80號、111年度簡字第848號電子卷證(含警、偵及審理卷),核閱無訛,上開刑事判決認有關認定事實所憑證據,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並無違誤之處,本院認定上開事實及所憑證據,亦與上開刑事判決所載相同。被告抗辯認為那網子是林盛珠云云,即無可採,是則被告二人故意毀損行為,與原告有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㈡原告主張需重新設置而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等語,業已提出估價單為證(見本院第53頁),被告等雖否認該估價單形式之真正,惟證人即開立上開估價單之 黃麗芬 到庭證述:「〔(提示本院卷53頁)這估價單你是否看過?〕看過,這是我開的,第一項是鐵網,總共7件,1件2,300元;第二項是錏管,立在地上給鐵網依附用的;第三項是拉鐵網跟立錏管的工資,1個人1天是2,100元,總共要花2.5天,總共5,250元;第四項是雜草抑制,把原告那邊的土包覆起來,因為原告的地比較高,如果不包覆的話,怕土會流到一方的地,需要兩件抑制蓆,1件1,600元,2件3,200元;第五項是因為要包覆的地方或是舊鐵網的地方要清除,所以需要6個工作天,這是清除的部分,跟拉鐵網不一樣,1個人1天2,100元,要6天,所以總共12,600元;第六項是原告有搭網室的網子,所以要把網室的網子先掀起來,做好後再放下來,要4個工作天,1天2,100元,總共8,4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21、122頁),應可信為實,被告等空言否認單據形式真正,並無可採。是則,由證人黃麗芬之證述可知,附表所示編號1、2是修復原來鐵絲網圍籬所需之材料費用為22,050元(16,100元+5,950元=22,050元),附表所示編號3、5、6為工資費用為26,250元(5,250元+12,600元+8,400元=26,250元),而附表所示編號4為修復所需抑制土方流落設備費用為3,200元。

 ㈢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此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回復原狀係指回復受毀損前之狀態而言,至於自然折舊則不在回復範圍內,是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者,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即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其他農業機械及設備之耐用年數為6年,系爭鐵絲網依原告於上開刑案審理時陳稱是我購買並聘請工人在75年左右設置的等語(見111年度易字第80號卷第61頁),計算至110年7月21日毀損時,已使用逾前述耐用年數6年,應僅存殘值。另考量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採用平均法計算折舊(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較為公允,則前揭材料費用扣除折舊後之價值為3,150元【計算式: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22,050元÷(6+1)=3,150】,加計無庸折舊之工資費用為26,250元、修復所需抑制土方流落設備費用3,200元,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莊天亮、莊天精給付修復費用32,600元(3,150元+26,250元+3,200元=32,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15日起(起訴狀繕本於111年4月14日送達被告莊天亮、莊天精,有附民卷第9、11頁送達證書可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訴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等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等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無徵收裁判費,且本件於審理過程,並無支付其他費用,是本件無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參、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蔡芳祥於110年1月份的時候,在1073、1074地號土地中間架設之鐵絲網圍籬被剪斷,反訴被告將剪斷的鐵絲圍籬約40米全部推向反訴原告的網室設備,造成反訴原告的網室破損,重新設置網室設備需支出78,200元,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等語。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78,200元。

二、反訴被告則以:反訴被告沒有把鐵絲網圍籬剪斷推到反訴原告那邊,而且鐵絲網的高度約5公尺,反訴原告所指網室的破洞有的高度超過鐵絲網,有可能是反訴原告跟被告莊天精剪鐵絲網時,自己勾破的,另兩造土地相鄰長度大約90公尺等語置辯。聲明:請求駁回原訴原告之訴。

三、經查:

 ㈠本件反訴原告所指水泥立柱與反訴原告土地間確實有剪斷的鐵絲網捲,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相鄰面的網室確實有部分破洞,而兩造相鄰土地部分之長度大約90公尺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兩造履勘現場,製有勘驗筆錄可證(見本院卷第245-247頁)。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反訴原告主張上開網室破洞,係反訴被告蔡芳祥於110年1月份的時候將剪斷鐵絲圍籬,全部推向反訴原告的網室設備所造成云云,固提出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45-171頁),惟上開照片固可證鐵絲圍籬向反訴原告土地傾斜,然無法證明係反訴被告推向反訴原告而造成之傾斜,而被告莊天精雖於上開刑案警詢時陳稱:蔡芳祥親口說故意將他的鐵絲網剪到靠在莊天亮的網子上的等語(見上開刑案警卷電子卷證PDF檔第20頁),惟被告莊天精係反訴原告之弟,且為上開刑案之共同被告,則莊天精之陳述,不免會有有偏向反訴原告之虞,尚難遽為採信,此外反訴原告即未再提出證據證明反訴被告有將剪斷之鐵絲圍籬推向反訴原告承租土地,故反訴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難遽為採信。從而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重新設置網室設備費用78,200元,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反訴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鄭美雀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單價

金額

1

5尺ㄨ3孔鐵網

7領

2,300元

16,100元

2

1又1/4ㄨ1.8ㄨ6尺錏管

35支

170元

5,950元

3

搭建工資

2.5天

2,100元

5,250元

4

8尺雜草抑制席

2領

1,600元

3,200元

5

另件(清潔雜費)

6工

2,100元

12,600元

6

網式網上、下架

4工

2,100元

8,400元

合計

5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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