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聲字第8號
聲請人 簡靖玲
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潮訴字第4號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5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聲請人似有在111年5月5日庭訊時陳述被上訴人同意延後繳租,但筆錄並未記載,因此有聲請複製當日庭訊錄音之必要,爰聲請交付111年5月5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於聲請狀意旨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是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