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35號
原 告 洪青筑
被 告 林劭璚
上列當事人間歸還動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法 官 張明輝
書記官 李易融
通 譯 林素先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
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