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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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謝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隆瑞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