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東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民國九十五年度東交簡字第一四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曾宗欽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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