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