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乙○○被告乙○○之第一胎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涂裕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