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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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一七號
原告即聲請人甲○○被告即相對人正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龍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