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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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一0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郭柱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公旅行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四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民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