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陳景亮
○ ○ ○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萬泉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07年11月5日書狀聲明
,核定為新臺幣42,64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0.09*7.4*34,
000=22,644
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20,000元
合計:22,644+20,000=42,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