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21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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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之6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萬得 住新北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
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
,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
;另於107年10月24日經郵務機關寄存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住所地警察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