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76號
原 告 許緯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大維 、 龍青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非本件車輛之所有權
人,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被告黃大維為未成年人,應具狀補正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