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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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09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RAM-1982駕駛人等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RAM-1982號駕駛人之年籍、身
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僅敘明請本院調閱RAM-1982號駕駛人之肇事資料
,經本院依聲請函調後,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於民
國107年11月12日函覆本院以RAM-1982號駕駛人未到案,致
無法確定真正肇事者即RAM-1982號肇事時駕駛人之出年籍、
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併該實際駕駛人是否具備當事人
能力,與前開法律規定應具備之程式不合,應依法裁定補正
,如原告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