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富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11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漢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有誤,應
  補正該被告之正確名稱。
三、原告起訴狀未檢附相關證物,僅稱兩造間之刑事案件尚在偵
  查中,請陳報偵查機關及案號,或提出相關證物資料影本。
四、起訴狀未記載被告 謝智宇黃英茹 之住居所,請陳報被告謝
  智宇、黃英茹之住居所。
五、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上列補正事項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