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34號
原   告  朱愷徵   指定送達處所 屏東縣○○市○○路00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信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16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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