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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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0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
(選任辯護人蔡進清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3年12月1日執行羈押,嗣裁定自94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億芳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小玲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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