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3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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